3.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
3.2.1 边坡工程应根据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(危及人的生命、造成经济损失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)的严重性、边坡类型和边坡高度等因素,按表3.2.1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。
表3.2.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
注: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,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;
2 对危害性极严重、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,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;
3 很严重: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;严重: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;不严重:可能造成财产损失。
3.2.2 破坏后果很严重、严重的下列边坡工程,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:
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;
2 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;
3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(构)筑物的边坡工程。
3.2.3 边坡塌滑区范围可按下式估算:
式中:L——边坡坡顶塌滑区外缘至坡底边缘的水平投影距离(m);
H——边坡高度(m);
θ——坡顶无荷载时边坡的破裂角(°);对直立土质边坡可取45°+φ/2,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;对斜面土质边坡,可取(β+φ)/2,β为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,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;对直立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.3.3条确定;对倾斜坡面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.3.4条确定。